常德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第一条 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人数奖。旅行社接待市外国内团队,在常德市区住宿1晚,游览1个(含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景点的(免票除外,学生团体减半折算人数),按人数排名,奖励不超过5家。其中,游客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含)—10000人次的,奖励5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10000人次(含)—20000人次的,奖励10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20000人次(含)—30000人次的,奖励20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30000人次(含)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二条 旅行社境外旅游团队人数奖。旅行社接待入境团队游客,在常德市区住宿1晚,游览1个(含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景点的(免票除外,学生团体减半折算人数),按人数排名,奖励不超过5家。其中,游客全年累计达到2000人次(含)—5000人次的,奖励4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含)—10000人次的,奖励8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10000人次(含)—20000人次的,奖励15万元;游客全年累计达到200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旅游专列奖。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来常德,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每趟800人(含800人)以上,奖励5万元,按人数排名,奖励前5趟(不参与团队人数奖)。
第四条 乡村旅游人数奖。按人数排名,奖励前3家。其中,全年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含)—30万人次的乡村旅游公司奖励1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30万人次(含)—40万人次的乡村旅游公司奖励2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40万人次(含)以上的乡村旅游公司奖励3万元。
第五条 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全国、湖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评定为湖南省乡村旅游“四个一百”工程建设名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工业旅游示范点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全国、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旅行社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企业升规入统奖。对新升规入统的文化旅游企业,按排名奖励前5家(不与省奖励重复),每家奖励3万元。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常德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常文旅联〔2022〕8号)、《关于调整和增补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等名单公布》(常文旅通〔202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德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申报奖励说明及程序
附件1:常德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申报奖励说明及程序421(2).docx
2.常德市部分收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一览表
附件2:常德市部分收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一览表(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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