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体育局公开招聘市体育运动学校相关职位教练员实施方案
根据常人规函[2011]46号批复,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公开招聘相关职位教练员,现将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岗位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其中:射击教练员1名、跳水教练员1名。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注重个人修养,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且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体育运动训练及相关体育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在岗教练员带队参加省运会取得一枚金牌或者本人参加全国成年比赛取得前三名或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取得前八名的,其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3、在省专业队或大专院校从事三年以上本专业训练,或本人在省以上(含省级)本专业比赛中获得金牌,或本人作为教练员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本专业比赛金牌。
四、基本程序与方法
(一)制定招聘方案。市体校制定招聘方案并经局党组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经市人社局审批的招聘方案在常德市政府网站、常德人事人才网、常德市体育局网站、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招聘方案由市体育局组织报名。报名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资格。
报名时间:2011年8月22日8:00至8月24日17:00,地点: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
联系电话:7792981 13973668895(文先生)、7718286 13707360158(龚女士)。
报名要求: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比赛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取得成绩(带训运动员)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照3张;个人履历材料1份。正式在编报考者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四)确定开考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按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为1:2时,准许开考;仅有1人报考时,则由市体育局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聘用。
(六)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含公开课)两部分,合计总成绩100分。
1、笔试(占总成绩的40%)
笔试为一套试卷,其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20%)和专业理论(占笔试成绩的80%)。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1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地点: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
2、面试(占总成绩的60%)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达不到规定比例,可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达不到1:2的比例,则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面试分为上公开课和采取问答的形式进行。其中上公开课占面试成绩的40%,重点考核应聘者教态、教学示范能力、专项技术水平。回答问题占面试成绩的60%,重点考核应试者的综合素质。
面试(包括公开课)时间:2011年8月26日上午8:30,地点:常德市体育运动学校。
(七)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医院临时指定。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在同岗位考生中根据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分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只有1人报考的考生如体检不合格,取消其录用资格。
(八)考核。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九)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等额确定拟聘用对象,经市体育局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聘用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市体育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五、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成立常德市体育局公开招聘市体校教练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燕为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郭震宇、纪检组长邱诺亚、市体校校长吴建忠、市体校党支部书记封德军任副组长,文玉明、黄绍南、邓凤菊、张红彪、涂勇、谭建才等同志为成员。整个招聘工作由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严格程序。公开招聘工作严格做到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严肃纪律,坚决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加强监督。本次公招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市人社局的指导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常办发〔2010〕2号和常人社发〔2011〕45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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