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城市文明程度(文化)指数测评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
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城市文明程度(文化)
指数测评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并转相关(城区、县)文广新局:
按照省文明办有关文件通知,为评选2014年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和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县城)提供依据,加强对文明城市(城区、县城)的动态管理,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我厅对全省新申报城市(城区、县城)和届期内的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测评名单见附件1)进行城市文明程度(文化)指数测评。测评内容以《湖南省文明城市测评细则》(2014版·试行)和《湖南省城市文明程度(文化)指数测评表》为主进行测评。测评方式主要采用实地抽查、参评材料评审。
各市州文广新局在收到通知后,将该通知(含附件)迅速转发各参评城区(县城)。各参评城市(城区、县城)要高度重视此次测评工作,切实加强对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于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文化厅社文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梁利平 王星胜
联系电话:0731-85286019 13755186138 15874973621
附件:1、2014年湖南省需测评的城市(城区、县城)(54个)
2、湖南省城市文明程度(文化)指数测评表
湖南省文化厅
2014年9月23日
附件1:
2014年湖南省需测评的城市(城区、县城)
(54个)
1、 长沙:长沙市、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
2、 衡阳:无;
3、 株洲:茶陵县、攸 县、炎陵县;
4、 湘潭:湘潭市、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
5、 邵阳:邵阳市、新宁县;
6、 岳阳:华容县、湘阴县、临湘市、汨罗市、岳阳县、平江县;
7、 常德:常德市、桃源县、石门县、安乡县、澧县、津市市;
8、 张家界:无;
9、 益阳:益阳市、南县;
10、郴州:郴州市、永兴县、宜章县、桂阳县、汝城县、资兴市;
11、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冷水滩区、零陵区、宁远县、东
安县、祁阳县;
12、怀化:沅陵县、辰溪县、新晃侗族自治县、洪江区、靖州
苗族侗族自治县;
13、娄底:娄底市、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
14、湘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
附件2:
湖南省城市文明程度(文化)指数测评表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1、群众艺术(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实现向社会免费开放,无赢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无挤占、挪用、租借等现象。 | 4分 |
2、启动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 | 4分 |
3、本级图书馆建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和免费开放的公共电子阅览室。二级以上图书馆能够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服务。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量和购书费不低于0.4%,每年递增不低于0.1%,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社区(街道)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100%。市直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为一级馆;县市区文化馆100%达到三级馆以上标准,其中60%以上为二级馆。 | 4分 |
4、定期组织公益性文艺演出进社区、农村、学校、部队等地开展演出,完成每年演艺惠民任务。 | 4分 |
5、组织参与全省性群众文化活动,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的节日主题文化活动,参与文体活动人数的比例大于当地人口的60%。 | 4分 |
6、组织文化志愿者定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 4分 |
7、组织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培训。市州和县(市区)群众艺术(文化)馆群众文化辅导员进社区、乡镇综合文化站落实包片辅导制度。 | 4分 |
8、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文体传媒、“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乡镇文化站乐器设备购置、文化维修、文物保护、非遗保护、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等拨付至市(州)、县(市、区)文化单位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管理。 | 4分 |
9、县(市、区)级至少有一个固定的文艺演出场所。 | 4分 |
10、艺术创作有年度创作计划、有创作作品。 | 4分 |
11、本级专业艺术人员培训有年度计划,有安排。 | 4分 |
12、综合执法队伍健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全额保障。 | 4分 |
13、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公开,管理规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满意度达到80%。 | 4分 |
14、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处理及时高效。 | 4分 |
15、文化经营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做到安全生产,全年末发生引起领导重视和群众关注的重大安全事故。 | 4分 |
16、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本省(区、市)平均水平。 | 4分 |
17、发挥博物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好。 | 4分 |
18、文物文本保护好,无破坏、损毁文件事件。 | 4分 |
19、本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4分 |
20、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有计划、有安排。 | 4分 |
21、每年文化遗产日期间有活动。 | 4分 |
22、文化行政部门设有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 4分 |
23、对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人均文化事业费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 4分 |
24、平均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5%;人均群众文化业务活动专项经费不低于2.5元,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 | 4分 |
25、城镇居民人均文化消费支出超过本省(区、市)平均水平。 | 4分 |
加 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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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新创作生产大型剧目和移植、整理复排大型剧目每个加2分;新创小戏每个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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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赛事),每获奖一项加1分;省委宣传部、文化厅举办的比赛活动,每获奖1项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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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办全国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会议),每项加2分;承办全省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会议),每项加1分;承办文化厅指令性的其他文化艺术活动(会议),每项加1分;各市州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品牌活动,每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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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文化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得到省级领导部门认可和推介,或者获得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项加0.5分;得到中央、国家部门认可和推介,或者获得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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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各市州发布的重要文化新闻,入选省委宣传部外宣办的中央媒体采稿统计数据库,满10条加0.5分,20条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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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全年有2篇以上文化工作调研报告(课题)在省级、国家级刊物刊登的,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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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市(州)及所属县(市、区)文化部门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评为先进集体,或所属县(市、区)被评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文化先进县、市、区),加2分;所属单位的单项工作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评为先进,或所属单位的个人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评为先进个人或被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加1分;所属单位被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评为先进单位,或所属单位的个人被省文化厅、省人社厅评为先进个人,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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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经营单位激活率大于85%的加1分;应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地区,使用平台办理业务占实际发生业务比例大于80%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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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收集整理本市州对外文化交流资源,并积极推动“走出去”的,加1分;积极主动宣传和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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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获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奖,加2分;获优秀田野考古工地奖,加1分;获十大文物维修工程奖,加1分;获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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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非遗法》出台之后,当地人大、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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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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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文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并被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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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市州对本地区国家、省、市州级项目(传承人)非遗保护工作监管不到位,年内发生重大事件及出现严重问题的,扣1分;隐瞒不报传承人相关信息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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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文物安全发生事故(国有文物被盗被毁,文物保护单位被毁等),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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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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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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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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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泄露涉及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项目中有关国家文化安全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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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广泛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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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文物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国有文物被盗被毁,文物保护单位被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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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全国文化先进单位(文化先进县、市、区)复查被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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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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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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