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有利于社会对我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由文化部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等公告如下: 第一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第二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
第三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第四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第五项: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第六项: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第七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
第八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8.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第八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8.2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审批)
第八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8.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
第八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8.4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
第九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第十项: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核准
第十一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11.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第十一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11.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第十二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第十三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第十四项: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十五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15.1申办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第十五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15.2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
第十六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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