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2020-06-23 17:03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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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职权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法制机构独立设置,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最低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案卷;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

(四)行政执法决定草拟稿;

(五)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承办机构是否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提出变更意见;

(三)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提交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并由其提交书面意见。法制机构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正式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机构申请复审,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法制机构复审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制机构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本局法制审核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按照《常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六条  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书面记录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因该决定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移送有权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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