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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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制度

第二条  局案审会由局领导(主要负责、分管领导、案件涉及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政策法规、机关纪委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班子成员、法制科(纪律检查室)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局分管政策法规的副局长和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为委员。

第三条  局案审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尺度是否准确。

(二)审议案件调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有效。

(三)审查案件查办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审议案件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局案审会讨论:

(一)拟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

其中拟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案件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二)拟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拟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或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特殊案件。

第五条  局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理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局案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提起,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到会人数需达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涉案件的支队分管负责人需到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行业专家出席。

第七条  局案审会原则上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审人员作案件审查说明;

(三)案审会成员依次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存在疑问的,由办案人员作出相应说明;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表决意见,案审会成员依次表决。

表决意见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表决未通过或者有重要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重新提交上会。

第八条  案审会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遵照自由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成办案人员补充调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另案调查,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根据案审会的决定制作《集体讨论笔录》附卷备查,并依法执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于局案审会已经作出决定的案件,如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原有决定的,重新按程序提交案审会讨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曾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袁超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

伍千喜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委  员:

案件涉及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

李  晴 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

陈  平 政策法规科科长

周  哲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刘  毅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程朝辉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万  庆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严  平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四级调研员

朱芳乐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纪律检查室)科长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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