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常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2011-09-20 15:28 来源:技术部
阅读次数:
字号:【

CDCR-2011-41001

                                                               

 

 

 

 

 

 

常体通告〔20111

 

 

关于发布常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的

 

 

《常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公布。

 

 

O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  体育    执法    依据

常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199印发

共印20

常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三)《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四)《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五)《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五条

(六)《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七)《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第四条

(八)《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条

(九)《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十)《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01

行政法规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08.01

3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体委

1990.02.20

4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

2009.10.01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09.25

地方性法规

6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03.01

7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2.01

8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01.25

9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8.09.01

部门规章

10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07.28

11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9413

12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原国家体委、教委

1990.01.23

13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00.03.16

14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

1993.12.4

1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2000.11.1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或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超越相应等级证书确定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

3、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6、公共游泳场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与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奖励(共5项)

1、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六条

3、对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体育运动传统校及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第二十四条

4、对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5、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