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1. 货币、电子产品、首饰等随身携带的物品游客自行妥善保管,旅行社无保管义务,若在旅游途中发生丢失、毁损旅行社概不负责。
类似条款:向旅行社要求财产赔偿的,必须是旅行社接受了旅游者的委托照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消费者固然对自身财物有保管责任,同时也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权利。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服务经营者履行了安全提示等部分义务,不能成为免责的充分理由。旅游经营者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应当对旅游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自行妥善保管”、“无保管义务”、“旅行社概不负责”的内容,将财产保管责任完全归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免除了旅游经营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基于财产损失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法权利,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2. 旅游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此次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否则,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和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类似条款:在旅游过程中,如本人未按贵社要求如实告知相关健康情况,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并承担给贵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类似条款: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本人由于身体健康及意识性错误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贵公司免除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追偿事宜由本人亲属自行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履行一定的安全提示、协助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对旅游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经营者虽然要求旅游消费者告知相关健康情况,但并不能必然免除自身应履行的相应责任。且旅游消费者患病或某些特殊疾病的首发,有一定的偶然性,旅游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状况未必完全掌握。
上述合同条款,将所有不利后果都归责于旅游消费者的未能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免除了旅游经营者提供合理救助等法定责任,旅游消费者还需承担给旅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3. 必选自费项目、自费项目(必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交易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要求旅游消费者必须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时,旅游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亦有权拒绝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上述“必选自费项目”“自费项目(必选)”的内容,涉嫌强制消费,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 客人信息一旦确认,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信息(包括客人中英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收取200元每人的更名费,出发前19天至出发日不允许任何更改。
《合同法》、《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消费者有权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游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消费者和第三人承担。
上述合同条款,“客人信息一旦确认,不得更改……”的内容,剥夺了旅游消费者将自身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收取更名费,在旅游经营者没有明确增加实质费用的情况下,增加了旅游消费者的负担,违反了《合同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5. 单房差。若出现单男但女,请客人自行补单房差。根据旅游业行业规定,旅行社有权安排拼房或在同批报名客人中加床;如单人报名,在没有办法拼房的情况下,客人必须自行补单房差。
类似条款:此晚住宿为赠送,不计入报价成本,客人不住不退费用,如产生单房差,需补60元/晚/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旅游消费者参团旅游,旅行团队出现单男单女或单数游客,旅游经营者在组团过程中应该充分预见并合理控制,非旅游消费者的过错,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单房差价。
上述合同条款,旅游经营者将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旅游消费者,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负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6. 本人保证我小孩在旅游中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保证小孩在自由活动时间内不下海游泳、不进娱乐场所、不进酒吧、不从事危险性和潜在危险性的活动,否则本人自行承担子女没有成年人陪同所引发的后果,与旅行社无关。
旅游经营者要求旅游者消费者的监护人向其出具上述委托书,其目的是诱导旅游消费者的监护人作出不当承诺,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代为监护、提供安全保障和协助救助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7.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不另行通知,以出团通知书为准,在景点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顺序作出适当调整。
类似条款:在保证游览数量及质量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行程进行适当调整。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消费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上述合同条款,以“保证数量及质量的情况下”为名,在未征得旅游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赋予旅游经营者单方面调整行程的权利,免除了旅游经营者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8. 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车延误、汽车塞车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自由活动期间和当天行程结束后客人另行参加行程意外的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后果由客人承担。
类似条款:旅游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交通,天气等旅行社认为不可控原因,本公司有权增减或更改某些行程和旅游项目。
类似条款:赠送项目(因任何原因不参加,费用一律不退,也不换等价项目)行程中遇天气原因,航班取消,道路塌方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客人自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在征得旅游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要求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费用的分担义务。在自由活动期间,旅游经营者也应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合同条款,将火车延误、汽车塞车等归结为不可抗力,有扩大不可抗力范围之嫌。同时,不分情况,旅游经营者均不承担责任,将所有不利后果归责于旅游消费者,免除或减轻了旅游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9. 个别客人不下车(船)或不跟团观光,需缴纳500/人靠岸管理费。
类似条款:因为游览目的地所有资源均为提前采购,且已预付全款,如临时脱团请签署离团期间安全协议书并支付脱团费用1000元/人/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经营者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自愿购物和参加行程中旅游项目的权利,不得强行要求或变相强行要求。
上述合同条款,“个别游客不下船或不跟团观光,需交纳500元/人靠岸管理费”的内容,既涉嫌强制消费,又增加了旅游消费者的负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经营者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10. 行程中所列景点,所有项目不参加均不退费用。
类似条款:如客人原因,临时不走其中的行程或用餐均视为放弃行程!不另外额外退费。
类似条款:游客自愿放弃行程费用不退。
类似条款:客人若因自身原因中途离团,未发生费用不予退还。
《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消费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旅游消费者。
上述合同条款,“行程中所列景点,所有项目不参加均不退费用”的内容,免除了旅游经营者退款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请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11. 由于旅游行业特殊性,不同时段、地区、人数等因素报名,均可能导致价格差异,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为维护我公司和客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建议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在市场中多方对比价格,一旦签订合同即代表认可我公司价格。我公司不受理因同团价格不一致产生的投诉。特此声明,敬请理解。
类似条款:散客外拼报名受报名人数多少,出票时间早晚及地域联运价格高低影响,会有同一团队不同价格的情况发生,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认可旅行社的费用,旅行社不接受团队出发后因价格差异的投诉或退款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服务价格享有知情权、投诉权。
上述合同条款,以“属于正常市场行为”和“在市场中多方对比价格”为借口,不受理因同团价格不一致产生的投诉,剥夺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投诉权,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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