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62号
当事人:武陵区酷玩超乐游乐馆(郑敏)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430702MAC96R****
经营者:郑敏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5月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的武陵区酷玩超乐游乐馆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郑鹏全程在现场。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C96R****,场所内共有游戏游艺设备128台可供消费者使用,在检查时未发现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郑鹏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郑鹏表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开具了相关文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郑鹏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武陵区酷玩超乐游乐馆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同日,执法人员发函至武陵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请求其协助调查武陵区酷玩超乐游乐馆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经确认该场所没有在武陵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登记备案信息,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3年5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5月17日,经营者郑敏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营业收支明细表、人员工资表等开支证据明细到我支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郑敏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5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2、当事人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的手机设备管理系统后台显示总累计收入267972.10元(包括:在线支付、现金支付);当事人提供了采购设备清单、物管费、人员工资等为259847元,违法所得为8125.1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郑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132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3〕C-00004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35-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和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回复函各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经营者郑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5、郑敏提供的2023年4月营业以来手机设备管理系统累记台账收入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6、郑敏提供的购机设备开支明细1份(12页),物管费、水电费收款收据一份(2张),人员工资发放表一份(2张),员工餐费补贴1份(2页)情况等。
证明:当事人开支的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5月22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于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壹佰贰拾伍元壹角(8125.1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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