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46号
当事人: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105MA4LCW****
法定代表人:陈金春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
你(单位)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为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3月2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的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进行检查。发现位于该校至善楼六楼的图书室内读书桌上摆放若干图书发货清单,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图书发货清单16张,其中显示订购单位为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送书清单2份,未加盖送货单位公章;另外14份既未显示出单日期、供货单位,也未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现场对图书发货清单进行了抽样取证,开具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图书发货清单抽样16张,现场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执法过程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法定代表人黄志泉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图书室发货清单的发货方是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由常德市教学仪器站招标采购后配送给该校,黄志泉提供了常德教学仪器站和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并提供了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春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电话通知陈金春于2023年4月17日来常德市武陵区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1室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3月30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4月17日,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春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事实。
2023年5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具有出版物经营资质,2022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间,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配送图书的发货清单上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78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现场检查)复印件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4张,《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复印件各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在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法定代表人黄志泉提供的常德教学仪器站和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证明: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的图书供货商为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2张未加盖送货单位公章的送书清单(采购单位:5295-001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11月13日、批次:JN-22-002;采购单位:5295-001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11月14日、批次:JN-22-002)。14张未显示出单日期、供货单位,也未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送货清单(订单号:T102362211201057210580,共14页)。
证明:当事人的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四、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陈金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具有出版物经营资质。
五、付款人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收款人为长沙永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配送图书后的打款凭证事实。
六、法定代表人陈金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23年5月23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4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3年6月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清单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5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