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26号
当事人:常德市湘北彩印厂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687421****
投资人:汤喜玲
住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
你(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2月2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湘北彩印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该厂投资人汤喜玲在现场负责,提供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厂生产车间内发现《常德百年党史人物》一书,执法人员询问是否为其印刷,汤喜玲承认是其承印,并在该书封面和版权页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印刷委托合同,汤喜玲现场提供了长沙印通印刷有限公司的《图书印制加工委托书》和中国文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显示承印单位是“长沙印通印刷有限公司”,交书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电子档底稿由常德党史办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发现的《常德百年党史人物》进行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3年2月2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3月3日,汤喜玲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3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接受非出版单位中共常德市委党史研究室委托印刷《常德百年党史人物》分册共150册,已于2021年11月1日交货,违法经营额9600元,出版物已全部交付,没有留存,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F-00002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5页),《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各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投资人汤喜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常德百年党史人物》封面及版权页照片打印件(共2页)。
证明:当事人承印《常德百年党史人物》的事实。
四、《图书印制加工委托书》《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各1份。
证明:《常德百年党史人物》为《常德党史丛书》(全套3册)分册;《常德党史丛书》(全套3册)有合法的出版手续,受托方非常德市湘北彩印厂;常德市湘北彩印厂负责承印的是《常德百年党史人物》分册。
五、《协助调查函》1份、湘北彩印厂与中共常德市委党史研究室聊天记录截图3张。
证明:电子档底稿为中共常德市委党史研究室直接转交给当事人。
六、《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承印了《常德百年党史人物》一书,采购数量为150本,成交单价为64元每本,合同总价为9600元。
七、《常德百年党史人物印刷合同》复印件、《验收单》复印件、《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承印《常德百年党史人物》印刷数为150本,违法经营额为9600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600元。
八、投资人汤喜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一般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5月11日,本支队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处罚意见。
2023年5月1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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