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43号
当事人:鼎城区镇德桥镇歌舞飞扬歌厅(雷明达)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430703MA4QT5****
经营者:雷明达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4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的鼎城区镇德桥镇歌舞飞扬歌厅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雷诗娟全程在现场。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3MA4QT5****,共有大小包间4间可供客人唱歌服务,在检查时未发现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雷明达于2023年4月12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
2023年4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雷明达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
2023年4月12日,经营者雷明达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营业收支报表到我支队402室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雷明达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发函至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请求其协助调查歌舞飞扬歌厅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同日,收到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回复函,证明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3年4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2、当事人提供了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的收支明细账单表,显示从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共计收入81577元人民币,支出89250元人民币;负债7673元,视为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947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3〕C-0000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26-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和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回复函各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经营者雷明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5、雷明达提供的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收支明细账单表1份(共1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开支相关情况,证实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为负债,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3年4月2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4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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