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41号
当事人:鼎城区蒿子港镇罗中华娱乐会所(罗中华)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430703MA4QFY****
经营者:罗中华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4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的鼎城区蒿子港镇罗中华娱乐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KTV包厢10间,现场负责人罗中华出示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于2023年4月14日10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
2023年4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4月14日,经营者罗中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营业收支明细表到我支队402室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罗中华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4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当事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总收入为18850元。
3、当事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总支出为14700元(包括:房租水电、设备维修)。
4、当事人违法所得:18850元-14700元=4150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999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3〕C-0000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41-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的回复》1份、经营者罗中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罗中华提供的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收入18850元、支出14700元的收支明细表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4月14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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