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39号
当事人: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LMJ****
经营者:王作平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
你(单位)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一案,经调查:
根据市民举报线索,清荷茶馆没有备案从事艺术品(日本字画)展览。2023年4月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清荷茶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茶馆发现正在营业,茶馆内有1名经经理和一个前台人员,茶馆经理周稳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介绍了茶馆情况,茶馆分2层楼,1楼是前台收银、艺术品(字画)展区和2楼餐饮等包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1楼设有艺术品展厅,展览的作品有日本(字画)等,其作品没有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只标明了销售价格和已售出。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和艺术品展览的备案手续,现场负责人周稳无法提供。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经营的艺术品(字画)没有标明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执法摄像记录并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于2023年4月6日15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同日现场检查结束。
2023年4月6日,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和法制大队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4月6日,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经营者王作平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4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1、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注册日期为2012年06月01日,经营者为王作平,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4LMJ****,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冷热饮品制售、茶楼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从2023年3月18号开始增设了艺术品经营活动展览。
3、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展览日本字画只有标明了销售价格,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
4、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在艺术品展示活动中的作品全部是境外日本字画,
5、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从开始展览至今没有卖出一幅字画,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作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9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2、当事人从事境外艺术品展览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境外作品的来源,及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
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行为;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的行为;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参加展示活动的,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多条规定,依据本支队首违免罚清单,当事人初次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行为应当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武陵区清荷四季会茶馆从事艺术品展览活动初次违法,展览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没有销售出作品,没有违法所得,其行为符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项中的从轻处罚情形:“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2023年4月2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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