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44号
当事人: 常德市天娱网咖
营业执照:91430702MA4R2G****
投资人: 陈启付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
2023年3月30日15时21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天娱网咖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86台,其中37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编号为002、008、001号电脑终端时发现没有文旅安监客服端运行图标,该网吧已停止运行文旅安监平台。当事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和全程音像记录,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3月30日15时45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3年4月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杨飞虎、齐桂根负责办理此案。
2023年4月10日,受委托人姚文辉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陈启付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姚文辉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4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姚文辉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陈启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启付的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全程音像视频光盘一张。
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受委托人姚文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
2023年4月1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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