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24号
当事人: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
法定代表人:余慧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3月1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沙河社区武陵大道和瑞欢乐城3号楼2309室的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大隐独栋影院,《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代码91430702MA****)名称为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场所与大门招牌显示的大隐独栋影院为同一经营场所,共设置有客房13间,其中3间客房设置有投影仪,幕布等电影放映设备。
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余慧的带领下检查了该场所2309号客房,房间内设
有投影幕布、投影仪等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打开了投影仪,主页显示有:“多屏互动、云视听极光、乐播投屏”等选项。打开“云视听极光”后显示有“全部电影、口碑佳片、热播影片”等选项,选择“全部电影”选项后,显示有“全部影片、新片速递、高分经典”等选项,选择“全部影片”后,页面显示有480部电影可供顾客选择。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电影《我的姐姐》、《沙丘》进行了试看。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营放映电影影片的合法来源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华诺新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山东华诺新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内有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授权书。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授权书的复印件。
该公司设置的3间投影放映影院房的电影播放设备及播出电影影片的“云视听极光”APP由山东华诺新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放映其选定的影片进行观看。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该公司设置的3间电影放映影院的客房没有对电影放映单独收费。 执法过程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3年3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3年3月15日,本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要求当事人提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超期的情况说明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同意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转授权的相关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5日,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慧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3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向公众提供放映他人电影作品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拆除电影放映设备。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余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5张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听资料1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的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提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授权许可物为云视听极光行业定制版APP等内容,授权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不可转授权,许可物已超过授权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许可物超过授权期限的情况说明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同意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转授权的相关证明。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华诺新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山东华诺新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常德市凡尘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授权书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购买相关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 。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了电影放映设备,其行为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违法行为较轻,应当从轻处罚。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2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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