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08号
当事人:常德市鑫欣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
法定代表人:罗军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龙港巷社区人民路****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2月13日14时48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龙港巷社区人民路2816号汇源大厦主楼4幢201号的常德市鑫欣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7****M04,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场所共设有包厢12个,其中8个包厢可以足浴k歌,其中K02包房现场检查时有消费者正在唱歌,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执法队员在K05包厢随机点播了陈亦迅演唱的歌曲,系统显示共有《富士山下》、《浮夸》、《倾城》、《阴天快乐》、《落花流水》等364首音乐作品。随后执法队员检查了该公司的曲目系统(包括了显示屏、投影播放、话筒),每个房间都是单独的点歌系统,界面显示为音创。
3. 检查时,由于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陈亦迅演唱的歌曲《浮夸》、《倾城》、《阴天快乐》、《落花流水》、《富士山下》等364首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队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0张、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法定代表人罗军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2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2月15日,常德市鑫欣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军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不能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当事人承认了其经营的包厢点歌系统的音乐电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表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撤除侵权点歌系统设施,减轻社会影响。
2023年2月17日,执法队员对常德市鑫欣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撤除侵权点歌系统设施。
2023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无点歌单独收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17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0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二、常德市鑫欣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罗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收入明细1份。
证明:1、当事人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相关收入情况。
四、湖南悦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点歌系统方案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安装了侵权点歌系统,湖南悦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侵权另案处理。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撤除侵权点歌系统设施,减轻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2月21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