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当事人:吴晓兰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302****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一案现已查明。经调查:
2023年2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3]31号和常德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对多条网文中涉嫌含有涉Z敏感出版物名称的唯久网(域名****.net)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一、执法人员登录被举报网站唯久网(www.****.net),其主页显示有“首页”、“精选问答”、“装修问答”、“语文”、“数学”、“英语”等栏目。其主页底部显示备案号:湘ICP备16021308号-2。二、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网站唯久网(www.****.net)中成语词典“个人崇拜”解释,显示该成语示例为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最后的贵族》: “一个是极端~ ;一个是极端专制主义。”三、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网站唯久网(www.****.net)中成语词典“串通一气”解释,显示该成语示例为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君子之交》: “抄家时红卫兵、造反派、街道居委会~。”四、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网站唯久网(www.****.net)中成语词典“撒手人寰”解释,显示该成语示例为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君子之交》: “程继先、王凤卿也撒手人寰。” 五、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网站唯久网(www.****.net)中成语词典“拉帮结伙”解释,显示该成语示例为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君子之交》: “看着同学三三两两地闲聊天,拉帮结伙地搞活动,就好像一支行进中的浩荡队伍单把我抛撇在外头。” 六、执法人员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唯久网(www.****.net)的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吴晓兰,主办单位性质:个人,ICP备案/许可证号:湘ICP备16021308号。七、执法人员通过站长工具查询唯久网(www.****.net)的IP地址信息,显示IP地址为:47.112.122.3,服务器为阿里云,地址在深圳。八、执法人员点击唯久网(www.****.net)首页的广告“高效稳定的加速器”,显示为西柚加速器下载页面。运行下载的加速器软件,显示为西柚加速器。九、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的过程,使用QQ截图工具进行屏幕截图并制作了远程勘验证据截图10页。同日远程勘验结束。
2023年2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澧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联合调查组。
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拨打举报材料提供的当事人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2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一、“唯久网”(****.net)网站是吴晓兰2018年8月起注册的。但实际经营者是当事人老公(王一峰)负责管理运营。
二、“唯久网”(****.net)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提供成语词典关键词搜索含有禁止内容网络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三、“唯久网”(****.net)网站提供成语关键词是在互联网上通过采集器采集而来,无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专用工具。
四、“唯久网”(****.net)网站学习资料都是免费查询的,虽然有百度联盟和谷歌联盟的广告利润,但刚好只能支持服务器的运转,实际网站流量太少,收益也少,应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五、本案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定性,当事人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行为可根据案情作合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3]31号)1份,和举报材料(附件3页)。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当事人吴晓兰和王一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3〕第004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共2页),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10张),远程勘验屏幕录像1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远程取证过程。
四、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1份。
证明:远程勘验屏幕录像是独一无二的,是无修改过的。
五、王一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吴晓兰《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执法记录仪现场调查询问录像光盘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事实及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系首次违法,违规内容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其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所列的的从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法,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责令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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