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726****)
经营者:唐泉泉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3年02月2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的唐泉泉(游艺中心)进行检查,该场所在百胜超市店内,无招牌名称,里面有一台兑币机,场所内共有31台游艺设备,未悬挂《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要求现场负责人唐泉泉出示《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唐泉泉表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开具了相关文书,该场所经营者唐泉泉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唐泉泉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许可信息。
2023年2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2月27日,经营者唐泉泉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营业收支明细、《门面租赁合同》到我支队402室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唐泉泉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2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2、当事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的手机设备管理系统后台显示总收入24395元(包括:在线支付、现金支付);当事人提供了房租、物管费等支出为21288元,违法所得为总收入24395-支出21288=违法所得3107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0223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3〕C-000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0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经营者唐泉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唐泉泉提供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每月手机设备管理系统台账收入1份(共4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5、唐泉泉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1份(2页)、收支明细1份(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物管费收款收据一份(4张)。
证明:当事人开支的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2月27日,本支队现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零柒元整(310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零柒元整(3107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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