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69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金鹰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4L7QB022
负责人: 梁鹏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溪沿社区溪沿路(工商银行左侧50米处)
你(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10月8日15时14分至2022年10月8日15时37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溪沿社区溪沿路(工商银行左侧50米处)的常德市鼎城区金鹰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共设置电脑终端61台,其中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场所的证照时发现《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是黄勇,而不是现在网吧的负责人梁鹏,执法人员遂向在现场的该网吧负责人孟维询问了解证照上的名字与负责人不符的情况,得知该网吧现在的负责人梁鹏与该网吧原来的投资人黄勇已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了网吧的转让协议,但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变更主要负责人后,该网吧现在的负责人梁鹏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照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照片证据9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该网吧在现场的负责人孟维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0日,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10月12日,负责人梁鹏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梁鹏承认其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梁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金鹰网吧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情况和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梁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 当事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完成有关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乡镇网吧: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2022年10月12日,本单位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 -00016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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