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 000168 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L4FH71H
投资人:罗安革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落路口社区人民路4749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9月12日1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共设置电脑终端64台,有7名消费者上网消费,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网吧62号、63号电脑,经执法人员了解,62号电脑消费者名叫胡某,2005年4月22日出生(自述),现年17周岁,是常德市财经机电学校学生,身份证号:43070220050422****,于2022年9月12日10时左右在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62号机上网消费,63号电脑消费者名叫吴某,2005年10月30日出生(自述),现年17周岁,是常德市财经机电学校学生,身份证号:43070220051030****,于2022年9月12日10时左右在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63号机上网消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此次现场检查,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罗安革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9月12日11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9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2年9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9月20日,投资人罗安革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罗安革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9月28日,我支队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对未成年人胡某、吴某于2022年9月12日在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吧上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查验核实了胡某、吴某的身份证信息,证实2022年9月12日,在常德市武陵区凤凰兄网吧上网的人员胡某、吴某确系未成年人。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所得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罗安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现场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刻录光盘)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罗安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4,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5,未成年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是20 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2年9月3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 00016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单位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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