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55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一点通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L535191
负责人: 王剑平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洞庭大道(文理学院老门旁)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8月6日19时45分至2022年8月6日20时1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洞庭大道(文理学院老门旁)的常德市武陵区一点通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90台,其中2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编号为37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并有3人疑似未成年人坐在电脑旁观看,未开机上网。执法人员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一起,核对这4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7号陈某:身份证号43072120060407****;李某:身份证号43070220070617****;傅某:身份证号43070220071211****;皮某:身份证号43072320090404****。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接纳未成年人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记录执法全过程;3、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4、对37号电脑终端上网人员陈某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5、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6、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王剑平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股东)游建军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文化执法监管平台监控发现,疑似未成年人李某没有上网,另外疑似未成年人傅某、皮某两名未成年人有上网消费行为。
2022年8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陈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查看其身份证件并复印,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询问中,陈某承认其2022年8月6日在常德市武陵区一点通网吧上网并消费了10元钱的事实。
2022年8月19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网吧万象收费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发现2022年8月6日陈某上网的037号机从17:54分到19:25分共收取上网押金人民币18元,实际消费人民币10元,上网身份信息不是陈某,是由网吧工作人员提供的;傅某上网的032号机从18:38分到19:24分共收取上网费用人民币6元,上网身份信息不是傅某,是由网吧工作人员提供的;皮某上网的033号机从18:38分到19:24共收取上网费用人民币6元,上网身份信息不是皮某,是由网吧工作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网吧股东游建军全程在现场。
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疑似未成年人傅某、皮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查看了傅某、皮某身份证并对其身份证进行了复印,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中,傅某、皮某承认其在2022年8月6日在常德市武陵区一点通网吧上网并分别消费了6元钱的实事。
李某因去外地读书不能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未成年人身份已经确认。
2022年8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一点通网吧投资人王剑平委托游建军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投资人王剑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游建军承认其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有3人上网消费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8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游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王剑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剑平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刻录光盘)1份。
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未成年人陈某、傅某、皮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陈某、傅某、皮某的未成年身份及上网消费的实事。
4、文化执法监管平台监控视频,网吧万象收费系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陈子涵、傅某、皮某这3名未成年人以及对应的37号、32号、33号电脑终端分别消费人民币10元、6元、6元共计消费人民币22元。
证明:4名未成年人中有3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22元,此消费金额视为违法所得。
5、被委托人游建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有3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9月8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单位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