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49号
当事人: 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574330367P
法定代表人:颜初平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健民巷社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栋1319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在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检查过程中,我支队发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手续。依据检查发现的线索,2022年8月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初平在现场负责。经查,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从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获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四医人》及结算发票,颜初平予以确认,并承认《四医人》是其公司排版设计的。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执法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颜初平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8月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8月9日,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初平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承接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四医人》的排版设计业务,属于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2、当事人2015年承接了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内刊《四医人》的排版设计业务,并于2021年4月排版设计了2021年第48期,违法经营额为6800元(开票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违法所得为500元,用于排版设计的电脑于2021年底已经作价更换为新电脑处理,现已不再从事出版物的排版设计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12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12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2、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黄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1份,黄志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第四人民医院内刊《四医人》编印情况,其中2021年第48期的排版设计业务由当事人承接。
3、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刊设计制作合同》1份,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
证明:当事人承接了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内刊《四医人》的排版设计印刷业务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4、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349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执法检查照片2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175-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颜初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办理了文化许可证,但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7、颜初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颜初平提供与医院工作人员黄志刚聊天记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接了常德市第四人民院院刊《四医人》排版设计业务,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结合证据3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8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专用设备已经折旧更新处理。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9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核查,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2022年10月20日支队集体讨论,形成了一致处罚意见,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支队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4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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