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48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立岗纸箱厂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MABLK6JL4C
投资人:张立岗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熊家坪社区三组(常德市第十七中学对面)
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8月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熊家坪社区三组(常德市第十七中学对面)的常德市武陵区立岗纸箱厂检查时,发现该纸箱厂正在营业,厂房内有印刷机,工人正常操作,现场码放有包装装潢材料;该纸箱厂投资人张立岗在现场负责,提供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内发现该纸箱厂印制的“沅陵叠马路精品黄桃”的包装纸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发现的“沅陵叠马路精品黄桃”的包装纸箱进行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6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2年8月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8月3日,常德市武陵区立岗纸箱厂投资人张立岗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2年8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自2022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后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仅进行包装纸箱剪裁,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自2022年7月25日起,开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2、通过对张立岗的调查询问,当事人自2022年7月25日起承接沅陵县凉水井叠马路张氏黄桃种植基地共1笔订单,约定交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已完成印刷的印刷品10个,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本支队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500元,因印刷经营活动未完成且暂未交货,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租用他人的印刷机(启田印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非印刷机的所有权人,认定为无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342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6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7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14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张立岗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6页),抽样取证的“沅陵叠马路精品黄桃”的包装纸箱10个。
证明:当事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五、投资人张立岗《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1、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相关收入和支出。3、当事人租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社会危害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1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没收印刷品10个。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