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46号
当事人: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21758017009X)
法定代表人:周勇
住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南路(工业园区)
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一案,经调查:
2022年7月21日10时15分至2022年7月21日11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安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南路(工业园区)的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公司的证照,并对该公司的印刷车间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正在印刷并存放有《八百农庄团团圆圆八宝粥》、《DDG35ITM彩箱》等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印刷品相关承印验证资料及手续,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伍波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拍摄了执法检查照片,伍波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5日,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伍波受法定代表人周勇的委托两次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事后提供了《八百农庄团团圆圆八宝粥》相关承印验证资料及手续,同时承认了其印刷的《DDG35ITM彩箱》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
2022年8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接受常德东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印刷《DDG35ITM彩箱》的包装纸箱1000个,合同价每个6.1元,违法经营额为6100元(1000x6.1=6100),成本价每个6.05元,违法所得50元【(6.1-6.05)x1000=50(元)】,当事人已完成印刷品交付,车间内无库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F-0001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146号的《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146-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伍波受法定代表人周勇的委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单、安乡中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纸箱成本报价分析复印件各1份,抽样取证的《DDG35ITM彩箱》包装纸箱1个.
证明: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行为,违法经营额为61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的事实。
4、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敏、贺赐勇2022年7月26日在常德东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在公司车间核查《DDG35ITM彩箱》的情况,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未依照本条例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2、当事人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行为,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例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18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4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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