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3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忆昔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R6K76XP
负责人:龚佳锋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四眼井街267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
2022年7月12日9时23分至2022年7月12日9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四眼井街267号的常德市武陵区忆昔网咖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46台,其中有5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电脑终端登记的2号机收费系统中的身份信息陈某(女)身份证号43072620030730****与实际上网消费者张某(男)身份证号43070320011128****不是同一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张胜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7张。2、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执法录像视频资料1份。3、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4、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投资人龚佳锋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张胜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2日,投资人龚佳锋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网咖内管理存在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龚佳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
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营业中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2022年7月12日万象收费系统2号电脑终端陈某身份信息打印件1张,实际2号电脑终端上网人张某自拿手机电子身份证照1张。
证明了实际上网消费者张某与收费系统中登记的陈某身份信息不符的事实。
4、投资人龚佳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2年7月26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3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