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29号
当事人:武陵区乐玩空间娱乐吧(任浩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RUPAG55
经营者:任浩铭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建设路与高山街交汇处不夜城二楼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建设路与高山街交汇处不夜城二楼的武陵区乐玩空间娱乐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沐唯乐玩空间娱乐吧,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代码92430702MA4RUPAG55)名称为武陵区乐玩空间娱乐吧,该场所与大门招牌显示的沐唯乐玩空间娱乐吧为同一经营场所,共设置有包厢10间,每间包厢内都设置有投影仪,幕布等电影放映设备。2、在现场负责人任浩铭带领下对该武陵区乐玩空间娱乐吧现场检查发现总服务器内存有电影,包括有动作片、爱情片、战争片等累计电影影片458部,执法人员进入1号包厢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电影放映设备点播《夺冠》、《姜子牙》等电影影片进行了试看。3、执法人员要求该乐玩空间娱乐吧提供《夺冠》、《姜子牙》等电影影片相关资料及影片的合法来源,该乐玩空间娱乐吧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及上述影片的合法来源。4、该乐玩空间娱乐吧的经营模式为设置局域网将店内服务器内存储的电影通过局域网传送至店内各个包厢的设备终端,给客人提供电影点播服务并收费。经查验收费系统,当日总收入为1193元。该乐玩空间娱乐吧大厅内悬挂有乐玩空间娱乐吧招牌及包厢价目表,私影价目表包含门市价和会员价,并提供有小食品和饮料等。5、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12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乐玩空间娱乐吧经营者任浩铭于2022年7月18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电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任浩铭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现场执法过程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2022年7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2年7月18日,乐玩空间娱乐吧经营者任浩铭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1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受疫情影响,今年来,当事人一直属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任浩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2张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听资料1份。证实当事人放映未获得著作权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4、当事人2022年1月-7月的收入、支出明细,证明当事人目前属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29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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