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25号
当事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音坊酒店 (赵善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0MA4TF8EE8F
经 营 者:赵善良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桃林路726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7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桃林路726号的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音坊酒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0MA4TF8EE8F,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场内共有21个包厢,其中有3个包厢消费者正在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赵善良提供该场所的营业日志,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5日,经营者赵善良携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到我支队娱乐演艺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赵善良承认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善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4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2〕C-0000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63-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经营者赵善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音坊酒店(赵善良)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规定。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2年7月2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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