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58号
当事人: 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
证照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0153F
法定代表人:陈祥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金霞路与桃花源路交汇处
你(单位)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2日,在全市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情况进行了检查。2022年7月1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据对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发现的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单位)办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四医人》进行核查,按照《四医人》准印证核准的印刷企业为武陵区宏垣印务有限公司和长沙市彩卡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承接业务的单位分别是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常德市鼎城区海洋广告印务中心。执法人员随即对《四医人》进行了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2年7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黄志刚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事实。
2022年8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2021年当事人办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单位为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2022年当事人办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单位为长沙市彩卡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而2021年、2022年《四医人》的排版设计印刷业务承接单位分别是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为常德市鼎城区海洋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且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并未印刷《四医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2、当事人2021年第48期《四医人》印数为500本,印刷费用为6800元,支付对象为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第49期《四医人》印数为500本,印刷费用为9000元,支付对象为常德市鼎城区海洋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证实常德市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并未印刷《四医人》。
二、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06-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12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12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
证明:执法人员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三、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黄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1份,黄志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内刊《四医人》的编印情况。
四、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刊设计制作合同》2份,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
证明: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委托常德福波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常德市鼎城区海洋广告印务中心印制院刊《四医人》的事实。
五、《四医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2份。
证明:2021年《四医人》印刷单位为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2022年《四医人》印刷单位为长沙市彩卡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规定,应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虽然未按《准印证》核准的印刷单位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四医人》,但其目的在于交流医院内部工作经验和医学信息,不以营利目的,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8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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