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19号
当事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2565926628Y
负责人:马新华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新东街社区建设路88号(市委机关大院一号办公楼负一楼1-6号房)
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德景园7号楼的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德景园项目部进行检查,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张朝阳在现场负责,该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经检查,该分公司正处于营业状态,该分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2022年06月15日,第049期),提供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365),显示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为《物业风采》,准印证号为湘JLB20220025,编印单位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印刷单位为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期数为月报,印刷数量为500,开本(开版)为A2,有效期为自2022.03.28至2023.03.31。当事人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2022年06月15日,第049期)版面无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张朝阳表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是在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印刷的。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2022年06月15日,第049期)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2年7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1日,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委托刘蕾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等,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事实。
2022年7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自2018年5月起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共49期,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等,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由武陵区昊宇广告印务中心(毛艮林)排版、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365)核准的印刷单位为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当事人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均免费发送给德景园小区业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89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4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56-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13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蕾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物业风采》(2022年06月15日,第049期)1份。
证明: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等,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事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365)复印件1份,2022年3月18日*设计服务*印刷费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1份,2022年5月17日*设计服务*印刷费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事实。
五、被委托人刘蕾《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等,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数等,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的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社会危害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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