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 F-000115号
当事人:武陵区创飞广告经营部(薛媛)
经营者:薛媛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TEY1D26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育才路270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07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育才路270号薛媛经营的武陵区创飞广告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印刷出版物《岁月生香》i阅读的时光,且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执法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印制的出版物《岁月生香》i阅读的时光进行抽样取证;拍摄执法检查照片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2022年7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李民瑞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22年7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3、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后,立即终止上述出版物的印刷合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印刷业管理条例》,积极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F-0001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115号的《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F-000115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7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执法检查照片3张;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取证的真实情形。
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印刷出版物《岁月生香》i阅读的时光2册。
证明:当事人正在印刷出版物。
3、武陵区创飞广告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薛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李民瑞身份证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5、当事人在2022年7月25日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了《湖南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封面照片一张。
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办理《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
2022年8月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 F-0001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2册;
2、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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