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12号
当事人:武陵区棒棒猴乐园(刘志强)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LlLN9D4Y)
经营者:刘志强
住所: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朗州路432号友阿国际广场三层M3-05-14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7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朗州路432号友阿国际广场三层M3-05-14号武陵区棒棒猴乐园进行执法检查,该现场负责人刘志强接待了执法人员,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4LlLN9D4Y,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共有60台游戏游艺设备,场内消费者20多人,其中“深海总动员”、“僵尸大作战”等游戏游艺设备没有粘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开具相关文书, 现场负责人刘志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2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2年7月13日,武陵区棒棒猴乐园经营者刘志强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5月13日至7月10日财务报表1份。当事人对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武陵区棒棒猴乐园(刘志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信息。
2022年7月15日,支队向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发函协查武陵区棒棒猴乐园(刘志强)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7月25日,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回函其尚未办理。
2022年7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
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当事人经营武陵区棒棒猴乐园(5月13日-7月10日违法所得为30008元)应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武陵区棒棒猴乐园《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刘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85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武陵区棒棒猴乐园经营者刘志强身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法所得为30008元的事实。
4、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市武陵区棒棒猴乐园经营者刘志强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函》。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市武陵区棒棒猴乐园经营者刘志强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函》协查函提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截图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收入报表一份(5月13日-7月10日违法所得为30008元)。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008元的事实。
6、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证明: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过程和合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7月29日,经支队集体讨论,同意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取缔,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零捌元(30008)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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