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07号
当事人:武陵区派对星球娱乐中心(吴皓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7C86Q813
经营者:吴皓伟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原金海大酒店3楼301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高山街社区原金海大酒店3楼301号的武陵区派对星球娱乐中心(吴皓伟)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7C86Q813,该场所于 2022年1月18日开始营业,共有26个包间,检查时有3个包间消费者正在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吴皓伟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已递交申请资料,目前正在办理当中),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2022年7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25日,经营者吴皓伟携带《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件、营业额明细,到我支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吴皓伟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该场所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营业以来的经营收入为15954元,视为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17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改字〔2022〕C-00005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58-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支队向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附件:涉嫌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营者信息)、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回复函》1份、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5月13日至7月12日营业明细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7月26日,经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整(1595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整(1595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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