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01号
当事人:德山善卷书屋(刘瑛)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30700MA4MEMTQ87
经营者:刘瑛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莲池路5号(华星电器门面)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现已查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5月1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莲池路5号(华星电器门面)的德山善卷书屋进行检查,该书店负责人龙蓉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店证照,并对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进行随机抽查。经查,该店发行有《名题.语文.三年级A》《名题.数学.三年级A》,这两种出版物版权页信息与封面显示的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凭证》,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5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谭杰、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将抽样的上述两种出版物送交常德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6月27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鉴定书,认定上述两种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2022年7月6日,刘俊受委托前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其书店发行的上述两种出版物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执法人员出示的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968元,由于涉案出版物为活动赠品,违法所得难以核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1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10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F-000101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1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本支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德山善卷书屋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刘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4、武汉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函》1份,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2份鉴定书。
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15日,本支队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处罚意见。
2022年8月15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60册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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