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94号
当事人:鼎城区鼎晟酒店(谢家新)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702********1532
经营者:谢家新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久光商厦4—5栋
你(单位)擅自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2年6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久光商厦4-5栋的鼎城区鼎晟酒店(谢家新)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在营业中。
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久光鼎晟酒店,酒店大堂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鼎城区鼎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TABB21N)。经检查,该酒店与大门招牌显示的久光鼎晟酒店为同一家酒店,经营者为谢家新。该酒店共有客房71间,其中66间设有带互联网点播系统的电视机,正在营业中。
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谢家新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8502号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有互联网点播电视机。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电视机,主页显示有“我的、分类、少儿、电视剧、电影、综艺”等板块,执法人员点按“电视剧”选项后,页面显示有“筛选、热门推荐、最新上线、古装仙侠、免费专区”等选项。其中全部剧集包含2010部电视剧集,免费专区包含1025部电视剧集。
执法人员现场随机点播电视剧《杠杆》、《回廊亭》进行试看,上述两部电视剧均可免费观看数集,后续观看需开通VIP会员,点击“开通VIP”后,页面显示有“酷喵连续包月35元、酷喵年度VIP488元”2个选项。执法人员随机要求该酒店提供在其场所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机构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该酒店经营者谢家新现场提供了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合同,证实66间客房的互联网点播系统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提供,其他客房与抽检的客房电视试听节目一致,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付费点播其选定的电视剧进行观看。
2022年6月2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4日,鼎城区鼎晟酒店经营者谢家新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3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酒店66间客房开办了点播业务,规模较大,属较重违法情形。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鼎城区鼎晟酒店经营者谢家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3张和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视频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供顾客观看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签订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均不能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2年7月15日,本支队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一致性处罚意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设置66间互联网点播电视客房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公共危害性较大,扰乱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正常合法开展。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7月12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9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