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89号
当事人: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LRHYC1E
法定代表人:汤丽华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建设路铜锣湾广场8-9楼
你(单位)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发行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2年6月20日15时08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建设路铜锣湾广场8-9楼的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进行执法检查,该会所正在营业中。
检查结果如下:
1、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足心道养生会所,《营业执照》名称为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RHYC1E)。经检查,该会所与大门招牌显示的足心道养生会所为同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华。该会所共有包房22间,所有房间均设有电影点播系统,其中三间包间设有投影仪和投影屏,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经理文嘉的带领下,进入该会所666号包间进行检查,该包房内设有投影仪、投影屏等互联网电影点播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设备,主页显示有电影、少儿、动漫、电视剧等内容可供选择,可播放动作片、爱情片、惊悚片等共4872部电影影片。执法人员现场点播电影《全球追缉》进行试看。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放映电影影片的合法来源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
3、该会所所有包间的互联网电影点播系统由坚果智能影院提供,网络由中国移动常德分公司提供,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放映其选定的影片进行观看。
4、经检查,该会所未对设置有互联网电影电视点播设备的包间单独收费。
5、当事人设置设有互联网电影点播设备包间的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13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法定代表人汤丽华于2022年06月22日上午0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理文嘉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6、现场执法过程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7、2022年6月20日16时0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6月2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4日,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法定代表人汤丽华委托经理文嘉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3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向公众提供点播影院服务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已自行撤除。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法定代表人汤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文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13张,证实当事人为消费者点播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要求当事人《调查询问通知书》,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4间影院房点播影院服务的影片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4、武陵区足心道养生会所与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设备及点播系统均由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5、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公共性危害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7月12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8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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