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83号
当事人:武陵区新东华丽文体商店(经营者:伍立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LGT9Y5H
经营者:伍立华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卫社区人民东路454号东升小学南教学楼9号门面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卫社区人民东路454号东升小学南教学楼9号门面的武陵区新东华丽文体商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经营者伍立华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的证照,并对该店销售的书籍等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钥匙扣、摆件等,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店提供“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使用授权及相关证明,现场负责人伍立华表示未经授权,无法提供合法使用授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等执法文书,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5张,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6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0日,沈为受伍立华的委托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022年6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雪容融”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形象钥匙扣和摆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雪容融”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形象钥匙扣和摆件,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钥匙扣和摆件,违法经营额230元,违法所得52元,侵权复制品剩余7个。没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伍立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沈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沈为调查询问笔录1份,侵权物品与冰墩墩官方形象比对图1份,抽样取证的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钥匙扣和摆件7个。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及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2元;
3、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7个;
4、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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