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80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2MA4M164J7W
投资人:谭小平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竹园社区二轻路123号
当事人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案,经调查:
2022年5月9日15时10分至2022年5月9日16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检查,该厂生产主管刘毓灵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厂的证照,并对该厂承印的《德成人》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刘毓灵介绍,该厂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承印了6期《德成人》印刷业务,每期印刷300份。此印刷业务是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熊先振与该厂对接的,双方未签定合同,约定每期印刷费用750元。该厂在承接此印刷业务时,查看了《准印证》,但对《准印证》上注明的印刷单位“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没有提出异议,依然承接并印刷了《德成人》。当事人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执法检查照片,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录像。刘毓灵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10日,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刘毓灵受投资人谭小平的委托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印《德成人》印刷业务时,查看了《准印证》,但对《准印证》上注明的印刷单位“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没有提出异议,依然承接并印刷了《德成人》,当事人承认了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022年6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600元,违法所得300元。
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2、当事人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接受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印了4期《德成人》印刷业务,每期印刷费750元,违法经营额3000元(750x4=3000),接受黄争卉承印了2期《德成人》印刷业务,每期印刷费800元,违法经营额1600元(800x2=1600),合计违法经营额4600元,每期利润50元,违法所得300元(50x6=300),当事人已完成印刷品交付,车间内无库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7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80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对刘毓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第7张。
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投资人谭小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刘毓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22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8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文旅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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