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79号
当事人:武陵区海欣商行(吴军)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UC1B6K
经营者:吴军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西园路26号
你(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海欣商行(吴军)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商行营业场所内货架上抽查了该商行发行的出版物《图画捉迷藏》(东方篇2011精华版)、(南方篇2011精华版),该商行经营者吴军现场不能提供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且上述两本出版物均缺失版权页。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执法检查照片3张;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022年6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0日, 武陵区海欣商行经营者吴军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出版物的进货单,并表示进货时没注意到缺失版权页的问题。
2022年6月28日,我支队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提交了《出版物送审单》,申请对《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和《图画捉迷藏》(东方篇2011精华版)两本图书进行鉴定。
2022年7月12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鉴定书,我支队送审的《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和《图画捉迷藏》(东方篇2011精华版)两本图书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2年7月21日,武陵区海欣商行经营者吴军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事实。
2022年8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
1. 当事人发行《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和《图画捉迷藏》(东方篇
2011精华版)为非法出版物。
2.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从点津书屋进货7本,除去已经抽样取证的2本外,
经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未见同样的出版物,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售出5本。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2+9*5=59元,违法所得为(9-7)*5=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33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06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执法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获取证据的真实情况。
2、涉案《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和《图画捉迷藏》(东方篇2011精华版)的封面封底复印件,证明抽样取证出版物的封面封底原始形状,且缺失版权页信息。
3、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取证获取的《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东方篇2011精华版)两本,《出版物送审单》1份,文书编号为常新出鉴[2022]4号、 [2022]5号的《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各1份。
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东方篇2011精华版)两本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4、吴军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货单1份。
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从点津书屋进货,保存有进货单,《图画捉迷藏》的进货价为7元,进货数量为7本,售出5本,售价9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8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7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内容。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理由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图画捉迷藏》(南方篇2011精华版)和《图画捉迷藏》(东方篇2011精华版))2本;
2、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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