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78号
当事人:鼎城区武陵镇博文书店(宁桥梁)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30703MA4LMXNQ2N
经营者:宁桥梁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鼎城路479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调查:
2022年5月17日10时55分至2022年5月17日11时42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鼎城区武陵镇博文书店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查验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对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进行随机抽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发行有出版物《基础题.理科》,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制作 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刘衡军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20日,鼎城区武陵镇博文书店刘衡军受负责人宁桥梁 的委托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6月8日鼎城区武陵镇博文书店负责人宁桥梁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均承认了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
2022年6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7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07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F-000078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7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78-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对受委托人刘衡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经营者宁桥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德久教育书店批销单》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事实。
3、当事人鼎城区武陵镇博文书店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宁桥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刘衡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实: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10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7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文旅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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