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77号
当事人:武陵区丫雅花店(高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2401********0021
经营者:高慧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河街道西河社区西河小区西园路22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6月1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谭杰、夏银苹出示执法证后对高慧经营的武陵区丫雅花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店营业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冰墩墩”图案和“BEIJING 2022”字样的摆件、挂件,且该店现场负责人、经营者高慧不能提供上述图案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拍摄执法检查照片3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对上述摆件、挂件进行抽样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022年6月1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6月17日,武陵区丫雅花店经营者高慧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2022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为2元;侵权复制品12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元,没有构成犯罪。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真实情形。
2. 武陵区丫雅花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高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采购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的购货单1张。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12个;武陵区丫雅花店经营者高慧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为2元;侵权复制品12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元,没有构成犯罪。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1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 F-00007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2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2元;
4. 没收非法财物:含有“冰墩墩”图案的摆件、挂件12个。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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