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8号
当事人: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0MA4L5NYJ5G
法定代表人:熊先振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三星路南坪安置小区7栋103号
你单位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4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承印内部资料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未承印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德成人》,且对作为《德成人》内资准印证上的印刷单位一事也不知情。当天,执法人员又对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印的内部资料《德成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编印有连续性内部资料《德成人》,取得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准印证上显示印刷单位为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与印刷单位签定的印刷合同或协议,该公司当场无法提供。4月24日,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黄争卉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在申请《德成人》内资准印证时,印刷单位填写的是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但实际承印的不是该厂,而是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三星路南坪安置小区7栋103号(实际位置:武陵区洞庭大道235号常德骨科医院旁巷子内)的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先振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证照,发现该公司不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执法人员就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印刷内资《德成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该公司确实承印了《德成人》。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每月1期、每期300份,总共承印了12期,双方未签定印刷合同。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黄争卉把每期《德成人》要登载的全部内容的电子档发给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排版、制版和校稿。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办公电脑,上面保存有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德成人》制版完成的电子档,公司办公区域内还留存有《德成人》2021年合订本,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验证的《准印证》复印件,该公司没有留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凭证》,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4月2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29日,熊先振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承接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资《德成人》印刷业务且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并对承印《德成人》总期数、每期印刷费用和设计费用进行了详细说明。
2022年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2期共计12*800=96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2期共计12*200=2400元。当事人每期承印的内部资料都全部交付给了编印单位、无需没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5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及该厂未承印《德成人》的实际情况。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5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3、黄争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印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德成人》的事实。
4、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05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F-000058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5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5、当事人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熊先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6、熊先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与武陵区宏垣彩色印刷厂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4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7天(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2日);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
3.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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