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0号
当事人: 常德玩客网咖上网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4L5G2H6K
投资人:杨波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大湖路716号
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3月2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线巡查“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时,发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大湖路716号的常德玩客网咖上网会所“文网卫士”安装率不达标报警,昨日安装率为:0%。
2022年3月24日10时43分至2022年3月24日10时59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陈业斌(湘 09001700159)、王昌俊(湘09001700108)、张丽娜(湘 09001700181)、王平(湘 0900170016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大湖路716号的常德玩客网咖上网会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共设置电脑终端87台,其中37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该网吧投资人杨波一起检查电脑客户端“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中发现该网吧02、03号机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2张,并获取“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报警截屏照片1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该网吧在现场的投资人杨波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29日,杨波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杨波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杨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2张,“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报警截屏照片1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杨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投资人杨波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今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联系电信运营商进行了改正,及时恢复了“文网卫士”监管平台的运行,拟对其不并处罚款。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警告;
2022年3月2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 00005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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