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7号
当事人: 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91430700MA4****X6R)
法定代表人:李治
住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环湖路沙滩公园D区服务点
你(单位)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5月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环湖路沙滩公园D区服务点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正在营业中,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MA4Q****X6R。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
1、该公司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环湖路沙滩公园D区服务点附近正在举办露天“带你去海边,常德市首届沙滩音乐派对”音乐会演出活动,现场有观众200名左右,执法人员查看了通过微信发布的“五一节等你来”网上宣传资料,活动时间2022年5月1日晚6点半,活动地点柳叶湖沙滩公园椰子壳水上运动营地,票价信息[双人套餐]售价Y108[十人内天幕套餐]售价Y488(限十套),演出阵容赛文、张乘宽、大头哥哥、虚拟城市乐队陈奕舟、白鹤山练习生、白马湖五阿哥等现场演员正在进行唱歌、舞蹈等表演;本次演出是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五一期间在沙滩公园举办的演出,有具体的票价收费项目。执法人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现场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称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现场未能提供。
2、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5月16日10时30分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2年5月1日20时15分结束。
2022年5月16日,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携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常德市椰子壳休育有限公司“五一期间”在沙滩公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通过微信收取相关费用以及公司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事实。当事人对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月亮社区环湖路沙滩公园D区服务点附近正在举办的露天“带你去海边,常德市首届沙滩音乐派对”音乐会演出活动其违法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由于当事人提供此次演出盈利状况及收支账目公布显示:收入8328元,包括:微信售票价¥108×20套=2160元、¥488×10套=4880元、¥1288×1套=1288元,支出12923元,包括:舞台费用4800元、酒水4000元、地毯2500元、小吃类1623元服装及礼品个人赞助。当事人利润:8328元-12923元=-4595元,利润为负数,应视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五一”期间在沙滩公园举办的演出是租赁湖南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舞台设备。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195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4、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提供“椰子壳营地沙滩音乐派对、初夏寻宝”宣传海报各1份。
证明:公司通过信息微信网络对外宣传。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截图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6、《商铺租赁合同》1份(共5页)。
证明:此次活动举办的演出地点。
7、《舞台设备租赁合同书》1份(共5页)。
证明:演出活动是租赁湖南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出器材。
8、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提供盈利状况及收支账目表1份。
证明:本场演出没有违法所得。
9、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证明: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过程和合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常德市椰子壳体育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初次被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10日本支队就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2年6月20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5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诉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022年6月29日,本支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第二次集体讨论。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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