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62号
当事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0MA4****8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青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5楼
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2年5月18日16时2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的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
1、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常德祈利酒店,酒店大堂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88K)。经检查,该公司与大门招牌显示的常德祈利酒店为同一家公司,负责人为赵青。该公司共有客房100间,所有房间均设有网络电视机,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丁宏斌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8502号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有网络电视。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电视,电视信号上标显示为:CIBN聚精彩,分别设置有“首页、电影、少儿、动漫、电视剧、综艺娱乐”等选项,执法人员现场点按“电视剧”进入页面,显示有“全部影片、正在热播、青春偶像、都市生活、情怀经典、古装历史”等内容可供选择,累计电视剧218部,可分别点按遥控器观看。
3、执法人员现场点播电视剧《红》、《问天》进行试看,页面显示“立即支付,可免费观看5分钟”,在免费观看5分钟后,页面显示“应版权方要求,本片完整版需购买观看,请使用微信扫码后在手机支付9.9元畅看全部影片”。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酒店提供在其场所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机构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4、该公司100间客房的互联网电影电视剧点播片源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提供,100间客房均与抽检8502的客房电视试听节目一致,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放映其选定的电视剧进行观看。
5、经检查,该公司未对100间设置有互联网点播电视的客房单独收费,顾客扫码观看影片所支付的费用由点播平台直接收取,未纳入酒店营业收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1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青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视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丁宏斌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2022年5月18日16时58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5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20日,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丁宏斌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5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负责人赵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丁宏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5张和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视频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供顾客观看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签订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均不能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 当事人设置100间互联网点播电视客房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公共危害性较大,扰乱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正常合法开展。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