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64号
当事人:常德双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691****01Q
法定代表人:袁承美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村三组常德大道1908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5月1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印刷有“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在公司办公室悬挂有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当事人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发现的“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进行了抽样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地进行了录像,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承美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调取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一户一档记录,证实当事人未在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印刷经营许可。
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8日,袁承美两次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接受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收取印刷费用1100元,为其印刷“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200个,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使用的河北鸿阳2600型印刷机系租用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已完成“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交付,车间内无库存。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0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04号的《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现场执法检查音像视频光盘1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形;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承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抽样取证的“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1个,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规印刷“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当事人使用的河北鸿阳2600型印刷机系租用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100元,违法所得为40元的事实。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截屏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5、当事人《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在办案期间申请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30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6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予以取缔,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印刷品1个;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支队提出了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1、因家中事务耽误相关证照的办理;2、与湖南双狮公司在厂房租赁方面未达成协议,迟滞了证照办理进度;3、积极配合案件查处,提供了其他公司违规经营的线索。其中,第3点陈述申辩理由经调查属实,并已另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我支队对当事人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真正ROCKMAN”商标图样的包装纸箱印刷品1个;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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