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84号
当事人:德山焱焱文具店(彭亮)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MA4****P68
经营者:彭亮
住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居委会七组(莲池小学斜对面)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一案,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7日10时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营业场所货架上有出版物陈列,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黄小红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对货架上陈列的《暴走漫画》(全集)、《偷星九月天》(全集)、《阿衰》(全集)三本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并要求提供出版物进货清单,当事人提供不了上述出版物的进货清单。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拍照3张,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进行了视频录像,现场负责人黄小红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6月10日,经营者彭亮来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22年6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违法所得为13元,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29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真实情形并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彭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经营者彭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彭亮发行出版物收款13元的微信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小足10000元,违法所得为13元,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的违法事实。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截屏照片1张,证实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应予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28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对当事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3册;
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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