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87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电竞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3MA4****KOH)
投资人(负责人等):李恒建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六0一社区18号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23日14时46分至2022年6月23日15时06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六0一社区18号的常德市鼎城区电竞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45台,正在营业中,其中16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1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现场负责人唐志喜一起,要求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当场出示了二代电子身份证。身份证显示:1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为:李某,男,2006年7月9日出生,现年15周岁,身份证号码为4307032006********。执法人员要求该名上网消费者进行了登记、签字。执法人员查看万象收费系统,该吧万象收费系统显示:15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唐某,女,二代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当日上网时间14时08分48秒,消费金额2元;万象收费系统显示信息与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登记、签字的信息不一致。系15号电脑终端消费者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上网的。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0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李建恒于2022年6月27日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唐志喜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6月2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8日,被委托人唐志喜带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李恒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李唐志喜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6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李恒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唐志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2022年6月23日该网吧15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李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张,确认了上网消费者李某为未成年人。
4、被委托人唐志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栽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乡镇网吧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2022年6月28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支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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