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95号
当事人: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91430702MA7B55Q49R)
负责人:郭佳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洞庭大道(浙商广场1幢2009室)
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5月1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未悬证经营,营业部负责人郭佳表示立即改正,执法人员对该营业部未悬证经营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
2022年6月17日,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洞庭大道(浙商广场1幢2009室)的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再次检查,该营业部正常营业,负责人郭佳在执法现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悬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证照。
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在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未悬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6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成立了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2022年5月16日在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被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改正。
2、当事人在2022年6月17日行政机关第二次市场巡查时,仍未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悬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3、当事人通过其总社于2022年6月12日至14日组织了46人桂林3日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35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2页)和现场检查录像资料、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3、当事人负责人郭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未悬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1份,合同编号DJ220611JA1LSB,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旅游咨询、招徕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被查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23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9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洞庭大道营业部责令改正,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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