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97号
当事人:湖南省汉度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MA4****50U
法定代表人:邱敏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白龙社区1组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3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白龙社区1组的湖南省汉度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厂房内有印刷机,工人正常操作,现场码放有包装装潢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敏在现场负责,提供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内发现该公司印制的“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的包装纸箱和“新洁丽快餐盒350g”的包装纸箱,执法人员获取了“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包装纸箱的生产单(生产单号:1103,客户:久纷。订单日期:2022.06.22,交货日期:2022.06.29,品名: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和“新洁丽快餐盒350g”包装纸箱的湖南省汉度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生产通知单(新洁丽000007,客户:新洁丽,订单日期:2022.05.16,交货日期:2022.05.23)。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发现的“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的包装纸箱和“新洁丽快餐盒350g”的包装纸箱进行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6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2年7月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汉度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敏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2年7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自2022年1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仅进行来料加工,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自2022年5月16日起,开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2、当事人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承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新洁丽塑料包装厂和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2笔订单,印刷品已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9日交货,违法经营额8000元,违法所得300元。
3、当事人以5000元/月的价格租用永兴机械彩色印刷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非印刷机的所有权人,认定为无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58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6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48-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07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6页),抽样取证的“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的包装纸箱1个,湖南省汉度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生产通知单复印件(品名:320g八宝粥邮政标准箱2#)1份,“新洁丽快餐盒350g”的包装纸箱1个,生产单复印件(品名:新洁丽快餐盒450g、新洁丽快餐盒350g)1份。
证明:当事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五、法定代表人邱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六、常德市汉度源纸品有限公司纸箱送货单复印件(品名:新洁丽快餐盒350g纸箱、新洁丽快餐盒450g纸箱)1份,常德市汉度源纸品有限公司纸箱送货单复印件(品名:久纷320g八宝粥12瓶邮政箱)1份,法定代表人邱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
七、永兴机械彩色印刷机租金转账截图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租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八、法定代表人邱敏与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3页)、*鉴证咨询服务*检测鉴定费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22日起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社会危害较轻,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自2022年2月22日至今一直积极主动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本支队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处罚意见。
2022年7月15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9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对当事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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